2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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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2), B(1119), C(340), D(33), E(0) #393826

詳解 (共 10 筆)

#1211630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

【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一、免除職務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撤職

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四、休職

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五、降級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六、減俸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七、罰款

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八、記過

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九、申誡

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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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65748

不得晉敘:

1.撤職 休職 降級 二年

2.減俸 記過 一年

不得任用:

1.撤職:1-5

休其現職:

1.休職: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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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532645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

(共 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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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157
104520日修正,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1年以上、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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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71438
修法後撤職是1年以上5年以下
15
-1
#1579005
第9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第10條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八、行為後之態度。


第11條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第12條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13條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第14條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15條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16條申誡,以書面為之。


第17條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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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767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51  【公布日期】民國104520 

10條(懲戒處分應審酌事項)

   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

11條(免除職務處分之效力)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12條(撤職處分之效力)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13條(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效力)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14條(休職處分之效力)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15條(降級處分之效力)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16條(減俸處分之效力)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17條(罰款處分金額之範圍)


  罰款,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18條(記過處分之效力)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19條(申誡)

   申誡,以書面為之。

20條(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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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0795
(A) 1 年(O)(B) 2 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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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640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2 條(撤職處分之效力)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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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078
除了撤職其他的也有修法哦,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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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3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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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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