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如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時,其所為行政行為構成:
(A)輕微違反方式規定,得補正
(B)違法,得撤銷
(C)輕微程序瑕疵,得補正
(D)合法,但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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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10008), C(561), D(94), E(0) #393828
統計: A(267), B(10008), C(561), D(94), E(0) #393828
詳解 (共 7 筆)
#672307
行政訴訟法
第4條(撤銷訴訟之要件)第二項
第4條(撤銷訴訟之要件)第二項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第201條(對違法裁量行為之審查)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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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127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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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820
行政程序法 §114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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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707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I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II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III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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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467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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