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公務員行政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懲處係由司法機關處分之
(B)行政懲處屬平時考核者,有功過相抵之適用
(C)公務員撤職與否之救濟,以最高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
(D)減俸屬於懲處處分
統計: A(487), B(6336), C(637), D(767), E(0) #393838
詳解 (共 10 筆)
我國公務人員的懲戒與懲處(依考績處分)之區別
關於公務人員之懲戒與懲處之比較,懲戒與懲處均屬公務人員「懲罰性」紀律事件。
其不同之處有:
(一)法令依據不同-懲戒係依「公務員懲戒法」。懲處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服務法」辦理。
(二)處分機關不同-懲戒之機關為司法院公懲會。懲處則由服務機關(首長)為之。
(三)事由不同-懲戒之事由為違法失職與廢弛職務。懲處之事由則來自平時考核違法失職或犯紀之行政處分,詳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
(四)處分種類不同-懲戒處分計六種(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而懲處則有四種(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五)程序不同-
懲戒程序來自監察院彈劾案通過後移送或機關長官對九職等以下屬員之移送審議(九職等以下之記過與申誡亦得由主管長官行之。懲戒法第九條三項)懲處則由機關長官於平時考核或年終考績時為之(應送銓敘機關核定)。
(六)救濟程序不同-懲戒之救濟方式係「再審議」(懲戒法第三十三條)懲處則包含(甲)復審再復審及行政訴訟(免職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件),(乙)申訴再申訴(記二大過免職、或考績丁等以下之考績結果)。
(七)競合之處理一同一事件懲戒或懲處競合,則以懲戒為主。
| 1.「司法懲戒處分」之救濟程序:「審議」(公懲會)、「再審議」(公懲會) |
| 2.「行政懲處處分」之救濟程序:「復審」( 保訓會 )、「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 ) |
| 3.「行政懲處處分」之救濟程序:「申訴」( 服務機關 )、「再申訴」( 保訓會 ) |
a.行政機關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d.懲戒
各位前輩,我整理出懲戒、行政懲處的表格,若有錯誤,能否協助指正?謝謝

政務官
┌──────────────┐ 審議
懲戒(休、降、記、免、剝、罰、撤、申、減)─公懲會↗
不要這樣子記 免撥髮 側身減肥 ↘再審議
┌─原服務機關-申訴(申、過、大過...)
懲處(免、申、過、大過)-│------------------------------------------
│ 再申訴(申、過、大過...)
│─保訓會↗
│ →復審(免)
│ ↘
│ 再復審(免)
│------------------------------------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免)
相關考題:
C公務員不服其服務機關所為免職處分,依法得向何機關為如何之救濟?
(A)向原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如對申訴決定不服,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B)向訴願受理機關提起訴願,如對訴願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D)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係採申訴、再申訴與復審、再復審,雙軌並行,並均得於不服再申訴或再復審決定時,提起行政訴訟
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9條:懲戒處分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一、第一關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向公懲會提出審議
1.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2.其他高官則送監察院 二、第二關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原移送機關或本人可申請向公懲會
提出再審議,然而因為公懲會是司法機關,所以以公懲會作為終審,不再送行
政法院
(A)行政懲處係由司法機關處分之 -> 公務員服務機關;
(B)行政懲處屬平時考核者,有功過相抵之適用 -> YES;
(C)公務員撤職與否之救濟,以最高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D)減俸屬於懲處處分 -> 懲戒。

TOsteve
謝謝你,我已經作更改了,若不是你,我複習的時候又要錯了
陸、如何提起復審?應向何機關提起復審?
欲提起復審,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柒、如何提起申訴?應向何機關提起申訴?
欲提起申訴,應繕具申訴書向服務機關提起。
捌、如何提起再申訴?應向何機關提起再申訴?
欲提起再申訴,應繕具再申訴書向保訓會提起。
資料來源:保訓會官網
http://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739&Page=3086&Index=-1

TO洪凱
你好,我上網查了資料,發現免除職務與免職是有差別的,謝謝你的提醒
免除職務>>不得再任用
免職 >>免除現職,但可在其他機關任職
參考資料:
1. <<淺論依法免職與懲處免職的區別>> (六)事後效果不同
http://www.dgpa.gov.tw/public/Attachment/611110353285.pdf
2. 阿摩前輩 Rachel Tsai
http://vip.yamol.tw/item-23+%E4%B8%8B%E5%88%97%E4%BD%95%E7%A8%AE%E6%87%B2%E6%88%92%E8%99%95%E5%88%86%EF%BC%8C%E4%B8%A6%E9%9D%9E%E5%B1%AC%E6%96%BC%E5%85%AC%E5%8B%99%E5%93%A1%E6%87%B2%E6%88%92%E6%B3%95%E4%B9%8B%E7%A8%AE%E9%A1%9E%EF%BC%9F+++(A)%E5%81%9C%E8%81%B7+(B)%E4%BC%91%E8%81%B7..-393597.htm#98
(C)公務員撤職與否之救濟,以最高行政法院 向公懲會 提 再審 為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