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人民因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受主管機關科處罰鍰。此罰鍰為:
(A)行政秩序罰
(B)行政刑罰
(C)執行罰
(D)懲戒罰
統計: A(6844), B(1268), C(476), D(197), E(0) #393839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罰
行政罰:為維持行政上的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又稱秩序罰
(白話文:你行為後~違反該法義務所受的處罰~例如:申誡、拘留、沒入、勒令歇業、停止營業...影響名譽性處分.警告性處分)
懲戒罰:對特定人物的處罰~例如:依公務員懲戒法對公務員所為之處罰,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執行罰:行政強制執行...簡單來說:人民不履行其公法義務~強其履行義務為目得的一種手段
例如:你被開罰單(這是行政罰<=你已經違背義務)你收到罰單你死都不繳(等著被>>行政強制執行,
行為人違反多項處罰,就分則各項條文的宣告罰,合併而定其應執行的處罰。)
行政罰(又稱行政秩序罰)同個東西不解釋了
行政刑罰<=這更簡單了和刑法 只有在層次上不同...屬於行政法層次,是違反行政法的處罰不在"刑法"之中
白話文:就是在行政法中的"刑罰(法)"
行政罰有兩種:
行政秩序罰:比較不影響他人的違規,如停紅線.處罰鍰.
行政刑罰:散見於行政法規中的刑罰,如酒駕,非法入境,科刑或罰金.
行政罰,又稱秩序罰
E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遭裁處罰鍰,係屬「行政罰」; 而不在期限內繳納應納稅金等,須另繳交滯納金,則屬「行政執行罰」。
行政罰鍰係對於過去已發生之行政違法行為之處罰,行政執行罰則係促使義務人履行未來應履行義務之手段。
行政罰鍰與行政執行罰二者皆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均係處以相對人一定之金錢給付義務,但行政罰鍰係一行為一罰,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拘束;而行政執行罰則於義務人仍不履行其義務時,得依法連續處以怠金。
資料來源http://www.wnblf.com/%E8%A1%8C%E6%94%BF%E7%88%AD%E8%A8%9F/%E8%A1%8C%E6%94%BF%E7%BD%B0%E5%92%8C%E5%9F%B7%E8%A1%8C%E7%BD%B0%E6%9C%89%E5%92%8C%E4%B8%8D%E5%90%8C/
關鍵字為罰鍰=> 行政秩序罰,又稱行政罰。
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行政秩序罰及執行罰皆可行之。
行政刑罰是指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施以刑罰,例如公務員服務法第 22-1 條第1項規定:「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法義務:行政秩序罰
公法上義務:執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