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法源位階問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特別法之法位階高於普通法
(B)職權命令優先適用於法規命令
(C)同一位階之法規沒有效力高低的問題
(D)下級機關之行政命令若基於法律授權,效力高於上級機關之職權命令
統計: A(972), B(162), C(1067), D(2032), E(0) #1710648
詳解 (共 10 筆)
46 關於法源位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規則之位階高於自治條例
(B)同屬形式意義的法律,特別法的法位階高於普通法
(C)下級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位階高於上級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行政規則
(D)若同一規範事項存在有數種不同位階之法規,則應該從法位階最高者優先適用
答案:C
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罰法位階一樣都是法律
行政程序法第95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行政罰法第44條: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特別法優先適用,因此,
行政罰法44條就要優先適用於行政程序法95條,採書面為之。
其實覺得B的描述怪怪的 , 適用 與 效力 好像有點混淆 ,爬了一下文,有興趣的可以參考一下
法規命令的效力優於職務命令,但就個別事件的適用,
反而是職務命令應該優先適用於法規命令才對,
我的老師吳庚大法官在「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八版(2003年版)的書中,有鑒於國人在適用法律時很容易就混淆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問題,於是特別添增了「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的章節(頁73-74與79-81)。
吳庚老師提及法律適用與法規之位階有密切關係,以效力優先而言,其順序為憲法、法律、命令等,其中上位規範之效力固然優於下位規範,於發生法規競合時,上位規範可推翻下位規範,然適用於個別事件之際,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剛好與法規範層級體系之順位,恰屬相反。
資料來源與全文: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84,&job_id=47037&article_category_id=1169&article_id=21135
我覺得效力高低 跟 位階高低 是不一樣的欸
效力高低 感覺這邊的高低比較像是 你是特別法 所以我要先用你
並不是那種 你是法律 我是命令 那種層次高低的意思
他說的效力高低就是適用順序吧,再跟位階高低比較
(A)特別法之法位階高於普通法->都是法律,位階相同
(B)職權命令優先適用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優先職權命令
(C)同一位階之法規沒有效力高低的問題->有效力高低問題,例如選項D位階相同都是命令,但有高低
(D)下級機關之行政命令若基於法律授權,效力高於上級機關之職權命令
法規命令 > 職權命令
我的理解是「普通法」與「特別法」同是『法律』位階,效力應該沒有高低問題,
只是適用上會以特別法優先。
至於C選項我是不解為何同位階法規效力會有高低問題,不是只有適用優先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