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述規定與下列何種行政法法律原則之具體化
無關?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罪罰相當原則
(D)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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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4), B(675), C(530), D(1930), E(0) #1710652
統計: A(534), B(675), C(530), D(1930), E(0) #1710652
詳解 (共 7 筆)
#2688720
國家或行政機關對人民施加行政罰時,往往涉及裁量權之行使。
裁量之行使並非完全放任行政自由決定,仍應遵守法律授權之目的及有關之法律界限(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
而若因特殊之事實關係,致使行政機關除採取某種措施之外,別無其他選擇,則行政機關有義務選擇該唯一之無瑕疵決定,即所謂「裁量縮減至零」。除此之外,本於「相同事件,相同處理」、「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的平等原則,國家所有機關之行為禁止恣意,並應符合正義原則,而自平等原則衍生出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機關亦當然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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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797
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上述這些都是裁量的判斷標準,但沒有明確的說明。
沒有明確的說明-->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的程度是到哪個程度、所生的影響要多少才會是被處罰、考量資力的金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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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1496
是不是因為平等原則=平等地對待平等,[不平等對待地不平等]所以要斟酌各種狀況作成不一樣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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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6584
看了半天才發現原來題目要選「無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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