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為輔助訴訟當事人之一造而參加訴訟(從參加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參加人必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B)無論於前訴訟程序中是否曾為參加者,均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C)第一審未參加者,亦得於第二審參加訴訟
(D)參加,得與上訴合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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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2205), C(229), D(197), E(0) #2066076

詳解 (共 7 筆)

#3742770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
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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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3650
(A)參加人必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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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6121
民訴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二 節 共同訴訟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 C ),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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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三 節 訴訟參加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A ),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D )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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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請問C選項有更好的法條可以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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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6712
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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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9138
第 58 條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共 1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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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0466
一定要在前訴訟就曾經參加,才能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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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4793

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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