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於98年2月1日將財產贈與乙,但在贈與稅核課前死亡,其繼承人為丙,遺囑執行人為丁,請問本案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是何人?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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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07), C(14), D(101), E(0) #253388
統計: A(7), B(207), C(14), D(101), E(0) #253388
詳解 (共 10 筆)
#504941
| 第 7 條 |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 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 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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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943
因為 甲於死亡前贈與稅尚未核課,所以符合了[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故為受贈人"乙"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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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25
這所有的內容都是第14條第1項,所以要注意條文後段"但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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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925
按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則若被繼承人已無遺產時,其繼承人是否仍須負擔贈與稅債務,已非無疑。又按「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贈與人行蹤不明
2.贈與人未在繳納期限前繳納,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我覺得是丁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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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26
但書的部份為優先,若沒有那三種情形才是以遺囑執行人為第一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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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48
此題被繼承人是留有遺產,而且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前略)...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該項,所以是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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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949
真的耶 我明明記得我背有第三條 結果做題目用查的沒有死亡時尚未核課我還以為我背錯了咧XDDDD真是太危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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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97
但是稽徵法第14條第1項是說依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或遺產管理人之順序清償,所以不理應為遺囑執行人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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