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當事人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陳述,導致行政機關作成違法行政處分,行政機關發現後撤銷原處分,則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應獲得信賴利益之補償
(B)當事人應獲得國家賠償
(C)當事人不應獲得信賴利益之補償
(D)當事人應獲得承辦人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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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4), B(192), C(9819), D(23), E(0) #152220

詳解 (共 3 筆)

#531366
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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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36

關鍵字: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陳述!!!!!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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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352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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