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受益人以詐欺、脅迫之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B)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C)受益人明知行政處分違法
(D)受益人因重大過失不知行政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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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5763), C(241), D(660), E(0) #152225

詳解 (共 5 筆)

#315266
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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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931
B-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此為違法行政處分不得撤銷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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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044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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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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