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行政程序法第14條關於管轄爭議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數行政機關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各該行政機關協議定之
(B)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發生數行政機關關於管轄權有爭議之情形時,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C)受理申請指定管轄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20日內為之
(D)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服者,得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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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5), B(3860), C(322), D(351), E(0) #152227
統計: A(925), B(3860), C(322), D(351), E(0) #152227
詳解 (共 8 筆)
#178241
(A) 數行政機關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C)受理申請指定管轄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10日內為之。
(D)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服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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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381
管轄「競合」:先受理→各該機關→共同上級→各該上級。
管轄「爭議」:共同上級→各該上級。
管轄「爭議」:共同上級→各該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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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9
| 第 14 條 |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 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
| 第 14 條 |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 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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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128
人民甲申請之案件,假設abc三機關都想管,A是共同上級.
人民甲可以向A申請指定管轄(叫A選一個機關來管).A不管決定由abc哪個機關管,人民不得不服,沒得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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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063
管轄爭議=消極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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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268
對於指定的管轄機關這個"指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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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298
《行政程序法》 §14 (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之解決方法)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A),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B),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C)。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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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399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這條是指 人民對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的機關不服
還是指共同上級機關它所指定的機關不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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