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臺北市因里界調整而辦理里長的延選,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
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 75 條第 2 項予以撤銷。依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臺北市可提起之救濟途徑
為何?
(A)提起訴願
(B)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C)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D)報請行政院解決之
統計: A(3685), B(2251), C(205), D(658), E(0) #1718466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553
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參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3
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釋字第 553 號
爭點:北市府延選里長決定合法?
解釋文:
釋字第 553 號
本件係台北市政府因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予以撤銷;台北市政府不服,乃依同條第八項規定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因台北市為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且本件事關修憲及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地方與中央權限劃分及紛爭解決機制之釐清與確立,非純屬機關爭議或法規解釋之問題,亦涉及憲法層次之民主政治運作基本原則與地方自治權限之交錯,自應予以解釋。
...(略)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不服鄉鎮市公所向縣(市)政府
不服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向縣(市)政府
不服縣(市)政府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向直轄市政府
不服直轄市政府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向各部、會、行、處、局、署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向主管院
不服中央各院向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