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非憲法法庭之成員?
(A)司法院秘書長
(B)司法院院長
(C)司法院副院長
(D)由法官轉任之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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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22), B(65), C(169), D(424), E(0) #1718469
統計: A(6822), B(65), C(169), D(424), E(0) #1718469
詳解 (共 9 筆)
#2798512
秘書長算行政職
非司法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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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8550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第一項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 一人為副院長....
第4項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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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426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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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483
憲法訴訟法第4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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