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處分前,原則上應:
(A)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B)舉辦聽證
(C)舉辦公聽會
(D)要求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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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1), B(43), C(26), D(1), E(0) #1228104

詳解 (共 1 筆)

#2215685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
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
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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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例外:
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
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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