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行政執行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原處分機關執行之
(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於義務人死亡後,不得對其遺產加以強制執行
(C)若行政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即使當事人不同意,亦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加以執行
(D)行政執行不受非法或不當干涉,故僅能由行政法院裁定後方得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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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58), C(1340), D(341), E(0) #1228112

詳解 (共 4 筆)

#1326451
(C)行政執行法  第五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
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
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D)行政執行法  第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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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876
A由行政執行處
B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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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434

行政執行法 第 5 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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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1861
若行政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即使當事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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