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機關去函表示,核准當事人變更地目之申請,惟當事人應於 3 個月內捐贈公共設施及用地給政府,若未完成,甲機 關將依行政執行法強制當事人完成此義務,請問此核准之附款,應屬下列何者?
(A)期限
(B)條件
(C)負擔
(D)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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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198), C(1798), D(36), E(0) #1228114

詳解 (共 3 筆)

#1467773
「期限」,有始期、終期、期間。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附期間之行政處分於期間內生一定之效力。
本題的申請已經機關去函表示核准,只是當事人必須在申請核准後,做"一些事情",這些掛在核准後面的事情就是「負擔」,因此這個核准稱為「附負擔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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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027
附負擔不履行,可對之強制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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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909
3個月不算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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