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中,汽車駕駛人不得駕車之敘述,何者正確?
(A)連續駕車超過 6 小時
(B)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015 毫克
(C)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3%以上
(D)計程車駕駛人未向交通事業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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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768), C(2830), D(719), E(0) #602940

詳解 (共 6 筆)

#88313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小時。( A )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 ( B )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 C 正解 )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 D )
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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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623

可以達標程度,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刑法來挑一項處罰,差別在一個是罰鍰,一個是徒刑+罰金(得併科)。

再說成白話,就是喝少一點,吐氣未達0.25,血液酒精濃度未達0.05%,那麼就罰錢了事,若喝多了,達標,就準備坐牢二年以下(不能易科罰金,而是「得」併科罰金最高到20萬元)
相關法條臚列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刑法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hpzfZvMD#s-4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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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738
要小心,若問刑法185-3, 就是吐氣
0.2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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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06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吐氣0....
(共 1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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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418
補充隱藏版的49題:航運電子資訊交換ED...
(共 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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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565
有人可以po張罰單來參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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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4660
未解鎖
名  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
(共 2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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