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其輔助人同意,向乙借用腳踏車作為代步工具,乙欣然允諾,並交付腳踏車於甲。 甲、乙間之腳踏車借貸行為,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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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5), B(36), C(8), D(121), E(0) #1871533

詳解 (共 8 筆)

#3077192
民法第15-2條第1項:受輔助宣告之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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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304
受輔助宣告人,在民法上之地位類似限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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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8963

其實我覺得這個有爭議
要是本題的腳踏車破百萬
就應該符合民法第15-2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其他重要財產之借貸」
也就應該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

那麼這題答案就會因為民法第15-2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79條之規定,變成效力未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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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3225

破百萬的話會特別寫,國考無特殊爭點時不須無限擴張,依照基本方向答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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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1540
15-2 單純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代步交通工具,所以不需要輔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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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520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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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821

借貸行為純獲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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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8273
是第五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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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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