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承諾乙,如果乙考上國家考試,就送乙機車一輛。乙亟欲獲得機車,遂委託已通過考試的學長丙代考, 並預先支付報酬新臺幣 1 萬元。考試前夕,丙發現代人考試違反刑法,遂臨陣脫逃,未參加考試,以致乙未能錄取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丙返還報酬
(B)丙受有利益,構成不當得利
(C)甲乙間成立附解除條件之贈與契約
(D)乙給付報酬屬於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但因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故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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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437), C(65), D(340), E(0) #1871539

詳解 (共 5 筆)

#3000532
不當得利,規定在民法第179條至第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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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0346
(D) 不法原因存在兩方,並不屬於不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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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848
(A)給付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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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545

(A) (D) 乙因不法原因為給付故不得請求丙返還報酬

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C) 甲乙間應是成立附停止條件之贈與契約

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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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298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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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0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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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A)乙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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