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A 公司董事長甲於 5 月 1 日上午告訴其助理乙致函於丙,表示願以一億元購買其工廠。乙於 5 月
2 日上午發信,信於 5 月 4 日到達丙處。經查,甲於 5 月 2 日晚上心肌梗塞死亡,丙於 5 月 6 日
函覆 A 公司為承諾,試問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A)買賣契約不成立
(B)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需視 A 公司繼任董事長是否承認決定其效力
(C)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需視甲之繼承人是否承認決定其效力
(D)買賣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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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221), C(152), D(3712), E(0) #1898828
統計: A(173), B(221), C(152), D(3712), E(0) #1898828
詳解 (共 10 筆)
#3318549
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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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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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117
民法 第95條1項: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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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95條2項: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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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意思表示於5月4日到達丙處時生效,不因為甲於5月2日晚上死亡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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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9192
民法第95條第2項: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
或喪失行為能力
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
其意思表示,
不因之失其效力。
故甲之要約仍有效,
於丙承諾後買賣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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