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下列法律效果何者錯誤?
(A)未經復權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
(B)任用後始發生者,應予免職
(C)已移送懲戒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D)已移送懲戒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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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54), C(1263), D(482), E(0) #1592147

詳解 (共 7 筆)

#2265435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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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402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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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006
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免議之判決)懲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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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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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2219

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免議之判決)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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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56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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