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得分離而為讓與或 設定其他權利但不得害及地上權人之使用收益權利
(B)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 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各拍定人得於拍定後一年內, 請求他方為地上權登記
(C)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 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
(D)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 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三個月以上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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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7), B(291), C(1067), D(252), E(0) #1528268
統計: A(667), B(291), C(1067), D(252), E(0) #1528268
詳解 (共 5 筆)
#2816301
答案都被鎖了,查資料後整理如下
(A)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但不得害及地上權人之使用收益權利
民法838條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試想土地是甲所有,乙向甲購買了50年的地上權並蓋了A屋,此時甲地之地上權與A屋就不得分離
B)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 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各拍定人得於拍定後一年內, 請求他方為地上權登記
| 第 838-1 條 |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不用請求他方),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
(C)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 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
| 第 841-2 條 |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D)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 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三個月以上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
| 第 840 條 |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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