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何者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A)受輔助宣告的甲,35 歲
(B)已結婚的乙,17 歲
(C)19 歲的大學生丙
(D)受監護宣告的丁,40 歲。
統計: A(67), B(2934), C(144), D(10), E(0) #816559
詳解 (共 10 筆)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至於受輔助宣告之人,則未規定,但
民法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之修正理由:「受輔助宣告適用之對象為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未成年人未結婚者,因僅有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無受輔助宣告之實益。
受輔助宣告之人僅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其權益,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觀之,僅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其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為保護其權益,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所以受輔助宣告之人,本質上仍係完全行為能力人。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X<7 未成年, 無行為能力,監護宣告也無行為能力
7<= X < 20 未成年 ,限制行為
未成年人已結婚,視為有行為能力
第 13 條(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什麼是輔助宣告及其法律效果?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之人,法院則可以依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因此時受宣告人仍具備一定之意思能力與辨識行為所生法律效果之能力,須適度尊重其個人之自主權,故法律特別設置輔助宣告制度,使其不致因受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 原則上,輔助宣告適用之對象乃為成年人,與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 輔助宣告之法律效果:
- 受輔助宣告人原則上雖仍具法律上行為能力,但若為下列行為,應得輔助人之同意(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
-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 為訴訟行為。
-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 法院依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 上述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若無損及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疑慮,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向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 若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同意為以上行為,其效力準用民法第78條至83條之相關規定,像是單獨行為則屬無效,與他人所締契約,如無輔助人承認,不生效力。
出處: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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