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關於買賣契約的訂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
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B)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C)貨物價目表的寄送,
不視為要約
(D)如未以書面訂立,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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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3), C(122), D(1367), E(0) #816564
統計: A(21), B(33), C(122), D(1367), E(0) #816564
詳解 (共 2 筆)
#2817025
簽訂契約的形式分為「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原則上契約以不要式契約(口頭)為原則,要式契約(書面)為例外。
「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所簽訂「書面」的契約。
「不要式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在日常生活中隨時可以看到「不要式契約」,例如甲方對乙方口頭上說:「這100元借給你!」,中間雙方沒有寫借貸證明書,沒有任何書面資料。或是去商店買東西,單純金錢與商品往來,沒有契約書成立,屬「不要式契約」。
所謂要式契約的方式有法定和約定之分,法定要式契約通常是以「書面」、「登記」及「公開儀式」為履行方式,例如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設定或變更的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參見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不動產的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參見民法第七百十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參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另外一般約定要式契約中所約定的方式有以書面為之、證人簽章或須經公證等方式。
要式契約不依法定方式履行者,依民法七十三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另外,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豐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資料來源:http://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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