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規定,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通信線路,與鐵路平行長度超過幾公里以上者,應更換為含有金屬遮蔽之電子,並將金屬遮蔽予以接地或更改路由。(第 3 條)
(A).一
(B).二
(C).三
(D).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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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2), B(30), C(47), D(98), E(0) #422056

詳解 (共 1 筆)

#4032839

第 3 條

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通信

線路,與鐵路平行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應更換為含有金屬遮蔽之電纜

,並將金屬遮蔽予以接地或更改路由。施工維修時,應將每一導體作臨時

性之接地,如其平行長度未達一公里,其感應電壓實測值越過規定數值時

,仍應採取同樣之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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