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8 號如何解釋憲法第4 條「中華民國領土」?
(A)為政治問題不予解釋
(B)指中華民國成立時之疆域
(C)指臺澎金馬地區
(D)指臺澎金馬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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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12), B(103), C(291), D(45), E(0) #133495

詳解 (共 2 筆)

#695445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28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2年11月26日

解釋爭點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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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政治問題不是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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