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憲法增修條文對於鄉鎮制度如何規定?
(A)鄉鎮設鄉鎮公所,置鄉鎮長一人,由縣政府依法任免之
(B)鄉鎮設鄉鎮公所,置鄉鎮長一人,由公民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之
(C)鄉鎮長、鄉鎮民代表之選舉至本屆任期屆滿日起停止辦理
(D)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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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819), C(77), D(1390), E(0) #134774

詳解 (共 3 筆)

#278109
鄉鎮制度規定在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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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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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766
地方制度法第57條 I  鄉(鎮、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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