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由學校那一個單位審查?
(A)教師評審委員會
(B)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C)校務發展委員會
(D)教師甄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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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2), B(127), C(22), D(15), E(0) #1023512

詳解 (共 2 筆)

#1314506

1.教師評審委員會 

目的: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 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2.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目的: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

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考核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3.校務發展委員會  職權如下:

1.審定校務發展計畫。

2.審定及修訂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3.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4.校長交議事宜。


4.教師甄選委員會

為落實教師法第十一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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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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