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是其唯一任務
(B)置委員 5 人至 17 人
(C)委員任期 1 年,自 8 月 1 日起至翌年 7 月 31 日止,連選得連任
(D)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 1 人為主席
統計: A(34), B(149), C(190), D(411), E(0) #1023520
詳解 (共 4 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A)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之任務如下: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B)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
(C)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D)第6條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A) 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是其唯一任務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
二、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
四、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教師初聘之審查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B) 置委員 5 人至 17 人
第 3 條第一項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一)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跨校、跨區(鄉、鎮)合併成立之學校教師會,以該教師會選(推)舉之各該校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C) 委員任期 1 年,自 8 月 1 日起至翌年 7 月 31 日止,連選得連任
第 4 條第一項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D)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 1 人為主席→○
第 7 條
本會由校長召集;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校長應自受請求後五日內召集;校長不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