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事項何者不是教育基本法中規定必須以法律定之?
(A)教育經費編列與保障
(B)學力鑑定之實施
(C)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
(D)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國民基本教育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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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408), C(156), D(110), E(0) #1023525

詳解 (共 5 筆)

#1227566
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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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7333

教育基本法

(A)5條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1  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制定本法。 

(B)14條   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1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1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C)8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D)11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貳、依據一、「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 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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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287
學力鑑定是依據「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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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521
A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C教師法
D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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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395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A) 教育經費編列與保障
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B) 學力鑑定之實施→X
第 14 條
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
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C)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
第 8 條 第一項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教師法
教師待遇條例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D) 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國民基本教育年限
第 11 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2 條 第一項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類題
3.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以下何種事項可以不需法律的層次定之?
(A) 教育經費之編列與保障之方式
(B) 為鼓勵私人興學,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C)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
(D) 國民基本教育延長其年限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7196


答案:B
難度: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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