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以下列何者為主任委員?
(A)直轄市、縣(市)教育單位主管
(B)直轄市、縣(市)議會教育召集人
(C)直轄市、縣(市)議長
(D)直轄市、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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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32), C(9), D(448), E(0) #1023526

詳解 (共 3 筆)

#1528719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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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3條(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之設置)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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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
第 4 條
鄉(鎮、市、區)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市、區)長、民政、財政、戶政、衛生、社政等單位主管及國民中、小學校長組織之;以鄉(鎮、市、區)長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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