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何者定之?
(A)縣(市)政府
(B)學校
(C)縣(市)議會
(D)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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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20), C(9), D(1237), E(0) #1023533
統計: A(229), B(20), C(9), D(1237), E(0) #1023533
詳解 (共 2 筆)
#1268427
內 容第6條(學齡兒童之造冊分發及通知入學)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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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51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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