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預防接種資料,家長或監護人應於幼兒入園或學年開始後多少時間內提供?
(A)1 週
(B)2 週
(C)1 個月
(D)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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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185), C(695), D(33), E(0) #1023538
統計: A(107), B(185), C(695), D(33), E(0) #1023538
詳解 (共 4 筆)
#1244762
第三十九條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幼兒園提出異議,不服幼兒園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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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939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1條 幼兒園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
前項預防接種資料,家長或監護人應於幼兒入園或學年開始後一個月內提供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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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32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第 32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幼兒健康檢查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或轉介治療。
教保服務機構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
前項預防接種資料,父母或監護人應於幼兒入園或學年開始後一個月內提供教保服務機構。
父母或監護人未提供前項資料者,教保服務機構應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提供;父母或監護人未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提供者,教保服務機構應通知衛生主管機關。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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