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不屬於「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A)臨床心理師
(B)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C)語言治療師
(D)教師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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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4), C(4), D(909), E(0) #3100124
統計: A(41), B(24), C(4), D(909), E(0) #3100124
詳解 (共 7 筆)
#5818247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補充:教師助理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 五 條
四、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時人員。
五、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
補充:教師助理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 五 條
四、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時人員。
五、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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