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關於警察官規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
(B)初任警察官之年齡,警正不得超過 45 歲
(C)擬任警察官前,擬任機關應就其個人品德實施查核
(D)警察官等分警監、警正、警佐,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統計: A(44), B(226), C(79), D(3639), E(0) #1552441
詳解 (共 8 筆)
V(A)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4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4 條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V(B)初任警察官之年齡,警正不得超過 45 歲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 條
I.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一、警佐40歲。
二、警正45歲。
三、警監50歲。
II.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V(C)擬任警察官前,擬任機關應就其個人品德實施查核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6 條
I.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II.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III.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64
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X(D)警察官等分警監、警正、警佐,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警監特階為最高階,警正1階、警佐1階為最高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5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5 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1、2、3、4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1、2、3、4階,均以第1階為最高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