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事被告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B)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C)為有效保障被告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於與被告意思相反之情況下,仍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D)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僅係侵害辯護人之權利,與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無涉
統計: A(180), B(1948), C(239), D(86), E(0) #3516766
詳解 (共 6 筆)
- (B) 正確:
- (A) 錯誤:
- 理由: 這是 釋字第 752 號 的內容。
- 口語解釋: 如果一審無罪,二審突然改判有罪,這對被告來說是「第一次變有罪」。大法官認為至少要給人家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所以說「不得上訴是立法形成範圍、沒違憲」是錯的,這其實已經侵害了被告的訴訟權。
- (C) 錯誤:
-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
- 口語解釋: 律師(辯護人)雖然是幫被告爭取利益,但不能「越俎代庖」。如果被告本人明白表示「我認命了,不想告了」,律師不可以違背被告的意思硬要上訴。
- (D) 錯誤:
- 理由: 釋字第 737 號 及相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口語解釋: 律師在場、做筆記,是為了幫被告防禦。如果檢察官隨便禁止律師在場,受害最大的其實是被告本人。大法官認為這絕對跟被告的訴訟權保障有關,不能說只跟律師有關。
(A) 刑事被告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依釋字第752號解釋,需區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第一審判有罪,第二審仍判有罪 → 合憲,屬立法形成範圍
情況二: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撤銷無罪判決,改判有罪 → 違憲,因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需有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
(B) 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
參考釋字第755號【受刑人司法救濟案】解釋、釋字第756號 【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案】解釋。
(C) 為有效保障被告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於與被告意思相反之情況下,仍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與被告明示的相反意思提起上訴。
(D) 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僅係侵害辯護人之權利,與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無涉 ❌
依111年憲判字第7號【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違憲,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的有效協助。辯護人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的權利,與被告人能否有效行使防禦權密切相關。如果辯護人的權利受到不當限制,那麼被告人的防禦權也可能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