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關於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若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5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可能與下列何選舉原則發生衝突?
(A)普通
(B)平等
(C)直接
(D)無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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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1052), C(132), D(22), E(0) #3516769
統計: A(107), B(1052), C(132), D(22), E(0) #3516769
詳解 (共 4 筆)
#691440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關於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若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5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可能與下列何選舉原則發生衝突?
(A) 普通❌
指凡是符合法定資格的國民(如年齡、國籍),都應享有選舉權,不因性別、種族、財產、教育程度等因素而被剝奪。此規定與選舉人的資格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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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平等✔️
- 5%的政黨票門檻制度,雖然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1號解釋中被認為是為了避免國會政黨林立、促進議事效率、維持政治安定,而未宣告其違憲。
- 但該解釋也承認,此制度確實對選舉權之平等構成了限制。因此,這個規定最主要發生衝突的選舉原則就是「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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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21 號 民國 103年6月6日
解釋爭點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5%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理由書 .... 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其平等方法部分,為憲法第七條、第十七條有關平等權及選舉權之具體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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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其文義可知,修憲機關仍保有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空間,但選舉既為落實民意政治、責任政治之民主基本原則不可或缺之手段,並同時彰顯主權在民之原則,則所定選舉方法仍不得有礙民主共和國及國民主權原則之實現,亦不得變動選舉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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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各國國會選舉,有重視選區代表性而採相對多數決者,有重視政黨差異而採政黨比例代表制者,實為民主政治之不同選擇,反映各國政治文化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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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直接❌
指由選舉人直接投票選出民意代表,而非透過選舉人團等中間人來間接選舉。政黨票雖然是投給政黨,但依然是由選民直接決定該政黨的得票與席次,屬於直接選舉的一環。此規定不影響選舉的直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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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無記名❌
指選舉人以秘密方式投票,他人無從知悉其投票內容,以確保選舉人能自由表達意志,不受干擾或報復。此規定與投票是否記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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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723
釋字第721號:⋯至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係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而制定,內容相同,自無違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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