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國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六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現通報系統的是哪一個單位?
(A)教育主管機關
(B)衛生主管機關
(C)戶政主管機關
(D)警政主管機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67), B(3360), C(204), D(17), E(0) #29128
統計: A(1267), B(3360), C(204), D(17), E(0) #29128
詳解 (共 10 筆)
#192134
各縣市政府「特殊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簡稱鑑輔會)統籌整體鑑定、安置等相關事項,因此,鑑定流程包括發現、篩選及鑑定三階段。
通報:衛生主管機關
鑑定:鑑輔會
核發身心障礙手冊: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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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485
每次看到早期療育或發展遲緩要問單位的題目,我都很挫,弄得霧煞煞!
最新條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並由下列各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
一、衛生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
二、教育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
三、勞工主管機關:職業傷害資訊。
四、警政主管機關:交通事故資訊。
五、戶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口異動資訊。
題目整理如下:【若答案有誤,歡迎指教;若有其他相關題目,歡迎補充】
A國內各縣市有關發展遲緩幼兒早期療育的相關服務,主要是由誰負責? (A)發展遲緩兒童個案管理中心(B)各縣市衛生局(C)醫療機構(D)大專校院特教中心
D我國所推行的早期療育服務流程的第一步,是把疑似發展遲緩幼兒向哪個單位通報? (A)民政單位 (B)教育單位 (C)醫療單位 (D)社政單位
B發展遲緩兒童的鑑定由哪一單位負責?(A)鑑輔會(B)聯合評估中心(C)學前特殊教育教師(D)一般教學醫院
B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早期療育工作,應由 (A)教育(B)醫療(C)社政(D)福利 主管機關召集
A主管身心障礙者之鑑定、醫療復健、早期醫療、健康保險等之規劃及辦理是下列何者的職掌? (A)衛生署(B)教育部(C)勞委會(D)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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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72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93年6月3日公布),由內政部訂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早期療育的定義:是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二)發展遲緩兒童定義:是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經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指未滿六歲)。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同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內容)
(三)不適當之人的定義:是指下列各情形之一:1.無行為能力人 2.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3.有法定傳染病者 4.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5.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資料來源:王立杰(2010)。幼稚教育考試精粹。P2-56&2-61。
(一)早期療育的定義:是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二)發展遲緩兒童定義:是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經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指未滿六歲)。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同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內容)
(三)不適當之人的定義:是指下列各情形之一:1.無行為能力人 2.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3.有法定傳染病者 4.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5.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資料來源:王立杰(2010)。幼稚教育考試精粹。P2-5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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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139
一、衛生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
二、教育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
三、勞工主管機關:職業傷害資訊。
四、警政主管機關:交通事故資訊。
五、戶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口異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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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59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舊法)
(本法已於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4條
為適時提供療育與服務,中央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彙報及下列通報系統:
一 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六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現通報系統。
二 教育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通報系統。
三 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職業傷害通報系統。
四 警政主管機關應建立交通事故通報系統。
五 消防主管機關應建立緊急醫療救護通報系統。
六 戶政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人口異動通報系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新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並由下列各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
一、衛生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
二、教育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
三、勞工主管機關:職業傷害資訊。
四、警政主管機關:交通事故資訊。
五、戶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口異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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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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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優生保健、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
兒童及少年心理保健、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幼
稚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等相關事宜。
第 22 條
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
障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結論:通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早療-衛生主管機關。特教-教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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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09
那麼想問一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個案的早期通報行政機構要選衛生行政or社會行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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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67
我在1111教職網看到一模一樣的題目,答案公布是(A)衛生行政,沒有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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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7
有些通報社政,有些衛生,有些教育...這真的容易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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