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24 日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何者有誤?
(A)國小一、二、三年級每學期紙筆測驗次數之上限降低為 2 次。
(B)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
以實得分數計算。
(C)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D)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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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9), B(220), C(313), D(219), E(0) #3263118
統計: A(1289), B(220), C(313), D(219), E(0) #3263118
詳解 (共 8 筆)
#614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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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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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
(A)、(B)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期至多二次,國民小學三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每學期至多三次。
=>(A)國小一、二、三年級每學期紙筆測驗次數之上限降低為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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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B)。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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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十條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D)第四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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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9426
國小低年級段考次數上限,從原本的3次調降為2次,中年級、高年級每學期的段考次數上限則維持3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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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767
(A) 國小一、二、三年級每學期紙筆測驗次數之上限降低為 2 次。
→最多3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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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8222
國小低年級段考次數上限,從3次改成2次。
中、高年級的段考次數上限則維持3次。
3
0
#6194194
教育部昨天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其中斟酌國小低年級是學生學習能力的奠基期,應著重生活習慣與品德培養,定期評量方式和紙筆測驗次數需有彈性且多元的規畫,因此修正定期評量的紙筆測驗次數,明定國小一、二年級每學期紙筆測驗次數上限降低為兩次,在學校行事曆統一的前提下,希望透過降低紙筆測驗次數,增進學生學習自信和成長。該辦法將在八月一日施行。
內容出自:https://www.mdnkids.com/content.asp?Link_String_=224P00000XVPA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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