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有關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應秘密,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
(B)本罪以公務員無得任何利益為要件
(C)應秘密事項必須要以行為人職務上所知悉者為原則
(D)本罪對過失犯亦處罰之
統計: A(752), B(274), C(105), D(40), E(0) #2310369
詳解 (共 5 筆)
刑法
A
本條文第 1 項所保護之客體為「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 所稱之國防者,係指國家為對付外敵所籌備之一切軍事上設施,包括顯在武力 |
及可得動員而為戰爭之潛在武力。所稱之應秘密者,係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 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其類別不以法令明文規定者為唯一認定 標準,舉凡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以及入出境 紀錄等,或涉及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 員自有保守該等秘密之必要,但已經洩漏之秘密,則不為秘密 |
B
節錄 http://www.shuilin.gov.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8440
(二) 重點說明
1.「交付」係指將應保守秘密之物或文書資料,脫離本人之持有,而移交於他人持有。
2.本罪之成立,以公務員無得任何利益為要件,如因洩漏或交付獲得利益,則應構成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受賄罪,視其行為係要求、期約或收受分別論罪。
3.須洩漏或交付者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本條洩漏或交付客體,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影響者而言,舉凡政府機關應保密之民眾車籍、戶籍、保險、金融帳戶、財產交易等資料,甚或司法偵查中之犯罪資料、考試人員試題內容、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未決標前應保密之底價或其他公共政策或事務尚在評估階段仍應保密等事項均屬之,至實際上有無影響,應視其內容性質及依各該機關處理事務有關法令規定而審究。所稱「文書」係指表示意思時,用以記載或證明其內容之物,須具有文義性,包括函文、紀錄表報、單據、計畫書等。「圖書」包括設計圖、工程圖、基因圖譜。「消息」指未形諸於文字之語言消息,如以口頭或電話轉知應秘密之事項等。「物品」則為前述文書、圖畫、消息以外其他物品均屬之,如錄音(影)帶、照相底片、電腦磁片、電磁紀錄、影音視訊等。
4.已經洩漏之秘密非秘密,故非本罪之客體。
想請問(A)(B)有出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