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有下列何種情況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A)受監護宣告,但業已撤銷
(B)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C)因損毀國家一級古蹟被起訴,但法院尚未宣判
(D)積欠稅款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尚未完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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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118), C(15), D(11), E(0) #1509263

詳解 (共 2 筆)

#1670958
第 十二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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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902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12 條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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