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種國稅,應依法定比例支給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A)關稅
(B)遺產及贈與稅
(C)證券交易稅
(D)期貨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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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809), C(53), D(28), E(0) #3311888
統計: A(93), B(809), C(53), D(28), E(0) #3311888
詳解 (共 4 筆)
#6493380
財劃法第8條
1.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11%)
二、遺產及贈與稅。(直50%,縣市80%,鄉80%)
三、關稅。
四、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
五、貨物稅。(10%)
六、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按人口比例,直、縣18%,金、連2%)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2.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3.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4.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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