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山地鄉之鄉名,如擬回復為原住民族傳統名稱,如何處理才合乎規定?
(A)經部落會議通過即可
(B)由鄉公所函報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
(C)由鄕公所提請鄉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D)由鄉公所層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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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18), C(814), D(27), E(0) #3311891
統計: A(31), B(118), C(814), D(27), E(0) #3311891
詳解 (共 3 筆)
#6242383
第 6 條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
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鄉(鎮)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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