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
(A)總統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B)總統得由立法院提議彈劾
(C)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需立法院同意
(D)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係由行政院院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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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0), B(477), C(363), D(5531), E(0) #2331689
統計: A(690), B(477), C(363), D(5531), E(0) #2331689
詳解 (共 6 筆)
#4070236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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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383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第二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A選項)
第四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D選項)
第十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B選項)
第 3 條 第一項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C選項)
憲法 第 55 條 第一項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停止適用,因此已經不需要立法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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