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清末法律西方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我國民法典之濫觴為大清民律草案
(B)大清民律草案係以英美法為基礎
(C)大清民律草案已經建構總則、債權、物權、親屬及繼承的五編架構
(D)大清民律草案為現行民法起草時之重要參考對象
統計: A(551), B(4118), C(1532), D(439), E(0) #2331698
詳解 (共 9 筆)
回樓上
這題很好判斷
英美法是屬於不成文法,有陪審團制度
這跟我們現在的成文法就不同了,答案馬上出來~
我國民法,清末法制變革後,中國民法開始走上了法典化的進程。
(一)清末法制變革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開端。
1 清末法制變革,以引進西方先進法律,進行法典化運動為基本特點。
1911年,清政府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也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開端。(A)(C)
2 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訂的民法典草案,係以歐陸法系(成文法)為
基礎。(B)
3 儘管因辛亥革命而沒有正式頒行,但對中國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論的發展有著
深刻的影響。(D)
(二)中華民國成立後,民法典的修訂工作也沒有中斷,但起草工作進展緩慢。
1 在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礎上,由北洋政府修訂法律館完成了
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稱為《民法修正案》,又稱《第二次民律草案》。
這部民法草案曾經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級法院在司法中作為法理加以引用
,但終因沒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為正式民法典。(D)
2 在1928年12,月,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後,即著手起草民法典,並於
1929年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
民法起草委員會依「民法各編立法原則」,經兩午完成民法典的整個起草工作
,並分編公布施行,是為《中華民國民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
民法典。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history/4qog3pv.html
(三)中華民國民法
1 民法起草委員會於民國17年(1928年)成立
民法總則編,民國18年(1929年)5月23日公布,自同年10月10日施行。
債編,民國18年11月22日公布,民國19年(1930年)5月5日施行。
物權編,民國18年11月30日公布,自民國19年5月5日施行。
親屬編及繼承編,於民國19年12月26日公布,自民國20年5月5日施行。
民法頒布後經歷多次修訂。(C)
2 本法為實體法,直接規範人民私權利之各種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而非程序法。
3 本法採取歐陸法系的立法方式,共分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
繼承編五編。(C)
總則、債編及物權編,規範人民最基本的財產關係而被合稱為財產法。
親屬編和繼承編,則被稱為家族法或身分法。
4 在民商關係上,民法基本上採取的是民商合一原則,亦即在體例上不再特別
區分民法與商事法。
5 除了將傳統屬於商法領域之制度規範於民法之中,在民商合一之體系中亦特
別針對公司、票據、海商及保險等商事領域之特殊制度制訂特別法。
為了配合時代與工商業之需求,亦陸續制訂其他諸如銀行法、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企業併購法等法律規範相關行為。不過在民商合一之法律體系
下,在分類上仍然歸屬於民事特別法。
原文網址: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0%91%E6%B3%95_(%E4%B8%AD%E8%8F%AF%E6%B0%91%E5%9C%8B)
29 關於清末法律西方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我國民法典之濫觴為大清民律草案
濫觴之用語釋義為比喻事物的開端、起源。南朝梁.鍾嶸〈詩品序〉:「雖詩體未全,然略是五言之濫觴也。」
我國民法典之起源為大清民律草案,此題為國文之遣詞造句。
(B)大清民律草案係以英美法為基礎
大清為求「圖謀撤廢領事裁判權」,派沈家本、伍廷芳依據大陸法系制訂新法,並延聘日本學者岡田朝太郎從事刑法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已經建構總則、債權、物權、親屬及繼承的五編架構
(D)大清民律草案為現行民法起草時之重要參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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