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無主物先占取得動產所有權,該取得物權是:
(A)設定取得
(B)移轉取得
(C)原始取得
(D)繼受取得
統計: A(557), B(544), C(5684), D(654), E(0) #2331709
詳解 (共 5 筆)
原始取得 1善意取得
2無主物先占
3添附
壹、無主物先占
一、意義
當事人(先占人)以所有意思而去占有無主之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產生取得無主動產物品的所有權之法律事實(民法 第 802條)。
二、構成要件
民法 第 802條: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1)在事實上,對該項物品,企圖有支配意思。
(2)須為無主物
無主物,是指現在此物品不屬於任何人所有。
(3)須為動產:
依據 民法第 802 條規定,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之標的,應以動產為限。
不動產所有權,不得因先占而取得。
(3)動產是否是無主物,應依客觀事實加以判定,而與先占人的主觀認識無關。
若誤認有主之動產為無主物而先占,不能取得動產所有權。
若誤認無主之動產為有主物而先占,並無礙其取得所有權。
例如:
甲因添購新傢俱而將舊餐椅棄置於門外,乙路過時心想該餐椅應係他人棄置
於此(該餐椅變成無主之動產),因其正缺一張餐椅,故乙趁無人注意時將
該椅搬回家中。
於此情形,乙得依民法第 802 條因先占而取得餐椅所有權 。
(4)無法令另有規定
因先占而取得動產所有權,以無法律另有規定者為限。
法律規定不融通物(例如:毒品、槍械),不得作為物權之客體,不能因先占
而取得所有權。
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6 條,亦不得作為先占之標的。
此外,他人有先占權之標的,亦不得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例如:依漁業法
而對一定水面內之水產有獨占之採捕權者,非此權利人就該水面內之水產不
得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
三、法律效果
取得動產所有權的先占之人,於前述要件時取得動產所有權,並符合係依法律規定
而取得,故性質上為原始取得。
貳、各個選項之分析
(A)設定取得
民法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土地法 第 37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法 第 43 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B)移轉取得
民法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 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
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
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
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C)原始取得
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方式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的,或者是原來無所有權,或者
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
(D)繼受取得。
是傳來取得、原始取得的對稱。
通過一定法律行為或其他法律事實,透過原所有人讓出所有權而取得所有權。
例如:買賣、互易、贈與、繼承、遺贈、消費借貸等。
在繼受取得中,所有權移轉的時間,因標的物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
(1)不動產所有權:從登記時起移轉。
(2)動產所有權:從交付或移轉占有時移轉。
(3)土地使用權,等其他物權和知識產權:可通過繼受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