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法令違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命令之違憲審查,在我國採分散審查制
(B)司法院大法官才有廢棄違憲命令之權限
(C)行政法院及一般法院就所審理之案件適用之命令得進行審查
(D)法律違憲,僅限於法律內容違反憲法規定或原則,不包括其制定違反憲
法有關立法程序之規定
統計: A(1042), B(1342), C(708), D(3715), E(0) #2331699
詳解 (共 10 筆)
(A)命令之違憲審查,在我國採分散審查制: 指如果命令違法,我國各級法院皆有審查權限
(B)司法院大法官才有廢棄違憲命令之權限: 各級地方法院如果認為命令違憲,法律效果為拒絕適用,並無宣告違憲的權利(只有大法官才有對命令宣告違憲廢止適用的權利)
(C)行政法院及一般法院就所審理之案件適用之命令得進行審查: 理由同B
(D)法律違憲,僅限於法律內容違反憲法規定或原則,不包括其制定違反憲 法有關立法程序之規定 :參J499
(D)法律違憲,僅限於法律內容違反憲法規定或原則,不包括其制定違反憲法有關立法程序之規定(X)→包括
J342節錄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
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
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
小法官沒在怕行政命令的~
違憲審查只有大法官可以做=集中
只能針對條文=抽象 不能針對個案
釋字第499號 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其中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內容並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產生規範衝突,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上開修正之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D)法律違憲,僅限於法律內容違反憲法規定或原則,不包括其制定違反憲 法有關立法程序之規定
依據大法官解釋,如果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明顯瑕疵還是能宣告無效
請問c選項
行政法院及一般法院就所審理之案件適用之命令得進行審查
如果是命令違憲不是直接拒絕適用嗎?
為什麼還能進行審查阿?
再麻煩解惑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