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乙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尚有妹妹丁,祖母戊,以及父親己;
甲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乙之外,係以何順序排列?
(A)丙丁戊己
(B)丙己丁戊
(C)己丙戊丁
(D)丙丁己戊
統計: A(114), B(6941), C(397), D(714), E(0) #2331708
詳解 (共 7 筆)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丙)
二、父母。(己)
三、兄弟姊妹。(丁)
四、祖父母。(戊)
擲父兇祖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分析
壹、簡略解析
民法 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丙)
二、父母。(己)
三、兄弟姊妹。(丁)
四、祖父母。(戊)
貳、嚴格說:本題出錯(基本觀念錯誤!)本題應無答案。
(一)各個選項內如的寫法錯誤
1 題目說…除配偶乙之外,係以何順序排列?(B)丙己丁戊
2 注意:
依據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繼承順位採「遞補方式」,即是指當同一順位的
繼承人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會順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3 所以,怎會有丙己丁戊,同時存在的順序。此一文字表達的敘述錯誤!
(二)如此實務作為的悲慘後果
1 還好只是考題,若是法官判決書如此表達,構成判決錯誤,構成上訴或再審
的理由。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 第一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2 若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明顯引用法條錯誤,則構成違法失職與賠償責任。
律師法 第 33 條:
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二、本題正確之敘述,應該是:
(一)依據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二)依據 民法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三)結論
1 依照民法第114條之規定,繼承順位採「遞補方式」。
當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會」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2 舉例來說,
(1)當被繼承人沒有「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直系卑親屬」時,
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
(2)在沒有第一及第二順位的繼承者時,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
與「配偶」共同繼承。
3 依據民法 第1138條、第 1144 條之規定,則本題的基本正確思考應是:
只有丙死,才有己;己死,才有丁;丁死,才有戊。
4 因此,選項的文字敘述表達,應該寫成:
(B)丙➝己➝丁➝戊
這題我也同意有問題 照正常邏輯 只會到第二層 沒有所謂爸爸領完 妹妹也可以來領的問題
感謝分享, 第三, 四順位,
我永遠弄錯.
現在不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