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用益物權消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非建築物之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B)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取回設置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
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不動產役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C)地上權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抛棄而消滅,地上權人得請求
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D)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原則上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
統計: A(814), B(1748), C(3382), D(846), E(0) #2331696
詳解 (共 10 筆)
(A)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非建築物之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o)
§839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B)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取回設置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不動產役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o)
§859-1
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所為之設置,準用第839條規定(工作物之取回權及期限)。
§839Ⅲ
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C)地上權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抛棄而消滅,地上權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x)
§840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1個月以上之期間, 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原則上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o)
§850-7
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
(A)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非建築物之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B)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取回設置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 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不動產役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C)地上權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抛棄而消滅,地上權人得請求 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D)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原則上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
依據上述之題目,舉例說明之:
"我"向"甲"承租一塊地,其目的是要蓋一間自助洗車工廠。
可是承租時間到了!假設(甲)看(我)的自助洗車工廠 很賺錢 有意收購 就得依照當時的行情跟我買斷器具及設備(工廠)~(B)
但我不可以因為(我)自己的租約到期而不要這些設備,然後強迫地主(甲)順帶收購(我)當時所購買的設備和器具。這樣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C)
換言之來說,假設地主(甲),只要原來的土地,用來畫設停車場的話。那承租人(我)就得想辦法 拿走自己的設備和器具。要不就是 請人把不屬於地主的東西 拆除~(A)
(D)((更新版))..........舉例來說 (甲)在(我)的土地上種西瓜,西瓜長出來了! 但租約也到期了。換句話說土地還給你,那西瓜就歸我的 。
以上是我白話理解出來的,有哪邊說錯 可以提醒我一下
| 第839條 |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 第840條 |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 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 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 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
32 年上字第 25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地上權人固得依民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一項,請求土地所有人按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地上權因拋棄而消滅者,不在同條項規定之列,地上權人自無請求土地所有人收買建築物之權。
C:拋棄在法律上的意義為〝權利人放棄其權利而不行使〞,稱為「拋棄」。
若自己都不想要而放棄權利,怎麼要求他人補償呢?
850-7 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D)
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之出產物未及收穫而土地所有人又不願以時價購買者,農育權人得
請求延長農育權期間至出產物可收穫時為止,土地所有人不得拒絕。但延
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859-1 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所為之設置,準用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B)
7F的例子比較直觀
不過D的部分稍微有點不同意見,他應該是說甲把土地租給我耕作,契約時間到了,土地還你,耕作的作物我可以帶走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