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何者
錯誤?
(A)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B)為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享有終身職之保障
(C)除有法令違憲審查權外,亦審理地方自治保障事項之爭議
(D)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時,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
統計: A(207), B(4140), C(1774), D(789), E(0) #2331692
詳解 (共 10 筆)
司法院大法官:不適用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法官轉任者:適用終身職待遇
(A)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O)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為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享有終身職之保障(X)
大法官釋字第601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
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
定。
※一日法官終身法官,但升級轉職不算唷~
(C)除有法令違憲審查權外,亦審理地方自治保障事項之爭議(O)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
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D)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時,原則上應經言詞辯(O)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程序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外,適
用本規則之規定。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1條第1項:
憲法法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憲法增修
§5
Ⅰ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92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79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法官轉任:適用憲法第81條及法官終身職待遇。
→非法官轉任: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法官終身職待遇。
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司法院組織法
§4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15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15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5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12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5條第4項所定
主要法律科目8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1/3。 第1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D)
憲法訴訟法
§25
第五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26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為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享有終身職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大法官 任期8年
法官、法官轉任 終身職
憲法訴訟法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
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以下參考摩友:
大法官 任期8年
法官 終身職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